對 立 的 聲 音


留言者: 施子 on June 14, 1998 at 22:36:37:

這是13日中國時報的投書,投書人是北市律師蕭雄淋。後半段講的還算可以,前半段我看得快要噴火,一肚子大便。

…台灣的流浪狗問題有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部份動物保育人士用盡各種手段去拍下一些政府或民間處理流浪狗的特殊個案,向國內及國際媒體誇大渲染,使國際上充滿台灣殘虐流浪狗的負面印象,有部份保育團體並以此為造勢工具,取得捐款或補助。

這些保育團體卻完全忽視目前台灣流浪犬已經嚴重威脅到人民身體權和自由權,並深深戕害居住環境的品質。每天有無數的人被流浪狗咬傷,無數的婦女、小孩被流浪狗追嚇,無數穿西裝打領帶的紳士和穿洋裝著高跟鞋的仕女踩到狗大便,人人走路不敢抬頭挺胸、昂然闊步。

政府對捕捉流浪狗束手無策,放任流浪狗肆虐人間,卻仍然有人為文要求政府應該裁撤捕犬的清潔隊,將捕犬的公帑直接補助愛犬人士。難道「人權」不如「狗權」?目前的保育團體有組織、有系統地在保護動物的權益,輿論界充滿他們的聲音,然而為流浪狗所害,弱勢的善良民眾誰來保護他們,誰來為他們聲援呢?

…後一段寫得還可以,講動保法需盡速通過,嚴罰不負責任的主人,對既有流浪狗需人道合理處理等,後面講的倒是不錯。


Dr. charles Chen on June 15, 1998

我認為該投書主要目的在從律師的觀點來看動物保護法現有版本不盡完善合理的地方, 這網站中默默盡心在作的人似乎並非所抨擊的對象。

身為獸醫師我倒是覺得心有戚戚焉, 並不是通過一個名稱為動物保護法的法, 問題便得以解決, 重要的是這個法到底好不好, 符不符合實際, 能不能避免有人自此獲不當利益, 是否滯礙難行才是最重要的。

其實以投書者律師身份而非獸醫相關人員便能看到動物保護法現有版本有這麼多不盡完善合理的地方是相當不錯的, 相對的擬法者有必要多多開擴眼界才能作出更完善的法。


doggy on June 15, 1998

社會上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聲音, 我們無法打壓他們的言論, 但是, 藉由他們我們可以知道在哪些方面是我們所忽視的,有哪些人是我們從未注意到的。也許一旦我們對他們付出同樣的關心, 搞不好他們也會回過頭來幫助我們也說不定, 因為他們知道自己並不是被保育人士忽視的一批人, 你們說是嗎?


施子 on June 15, 1998

我有投書,不登我也沒辦法。投書很花時間,值得嗎? 會不會只是滿足個人不吐不快的衝動。登了,又有什麼實際幫助呢?

貴報六月十三日蕭雄淋先生關於流浪狗問題一文,第一段中有許多扭曲事實的陳述,令人忿忿不平,希望再借貴報一角釐清事實。

首先,蕭文指稱「部份保育人士用盡各種手段拍下一些政府或民間處理流浪狗的特殊個案,誇大渲染,並以此造勢取得捐款。」

其次,蕭文提到政府放任流浪狗「肆虐人間」,而動保團體只知保護動物權益,難道人權不如狗權。

在台灣,有不少人為救助流浪動物,付出超乎他們所能負擔的金錢、時間與心力。這些人默默的背負起社會的十字架,收拾惡飼主所丟出來的爛攤子,自挑腰包為狗治病、結紮、尋找新主人。他們的付出,一般人不會瞭解。他們不曾為社會製造過一隻流浪狗,只在替社會減輕已存在的問題,然而社會對他們的批評,卻常是冷酷嚴苛的。熱心助人的人,人人稱頌是慈善家;而幫助動物的人,卻常招致批評責難。生命的形態雖有不同,但免於痛苦、免於恐懼和基本的生存權,不是都應受到尊重嗎?人類把足跡能至的土地都劃分版權,各據已有,不問先來後到,只看強權弱勢。台灣的每一塊地,不是私人的,就是政府的,一隻無家的狗,連上個廁所都沒有「合法」的地方,我們難道真的這麼吝於給牠一個容身之處嗎?

最後,我還是要再重申,絕大部份的動保團體都同意除了盡速通過動物保護法,落實犬籍管理之外,台灣的流浪狗需要予以捕捉處置。我們要求的只是從捕捉、留置、到安樂死的一個人道合理的處理程序。對擁有經濟奇蹟稱譽,要邁向先進國家行列的台灣,這個要求一點都不為過。此外,關於捕犬公帑補助民間,個人認為不妥。因為一旦有政府補助,難保沒有有心人假愛護動物之名來搶食大餅,徒然浪費納稅人的錢。政府有政府該作的事,而民間的保育團體也會繼續為我們的理想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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