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
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07/31/1999公佈 09/01/1999施行 資料來源:動物社會研究會-寵物登記管理收費標準

  1.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3. 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並依下列規定收費:

    1. 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2. 登記費:
      • 絕育寵物:五百元。
      • 未絕育寵物:一千元。

    本標準施行三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1. 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2. 免收登記費。

    本標準施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內,辦理寵物登記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1. 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2. 登記費:
      • 絕育寵物:二百五十元。
      • 未絕育寵物:五百元。

  4.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一百元。

  5. 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6. 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收費五十元。

  7.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

  8.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每件收費二千元。

  9.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其寵物登記費減少二分之一。

  10.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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