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失 物


Toro: on March 26

某天散步途中,碰到一個牽著一隻全身黑毛、四肢腳趾白毛雜種狗的飼主。我跟他聊了一會天,首次得知,原來日本的公僕警察局也會收容走失狗。

據那飼主說,這狗曾走失過一次,打電話到保健所詢問,卻尋不著狗兒的消息。飼主留下狗兒的特徵與名字、聯絡電話號碼。一星期後,飼主接到保健所打來電話通知狗兒的所在。

原來那狗兒起初被一家好心人收養著,對方曾到處張貼「尋主啟事」,不見效,最後送到警察局。警察局將狗兒視為「遺失物」,根據規則,遺失物只能保管三天,所以警察局於第四天打電話給保健所。保健所再點查記錄簿,從狗兒的特徵找出飼主所在。結果,那飼主與狗兒重逢的地點,正是警察局。

自從知道這件事以後,我對警察局的印象頓有ㄧ百八十度的改變。想想嘛,身穿制服的警官得每天捧著狗碗定時喂走失狗吃飯ㄝ!搞不好還得定時帶狗兒散步!(身上穿的是警官制服...)不知是哪一課?難道警察局內隨時都有動物的備糧?

後來才知道,警察局的「遺失物」不僅是狗兒,所有能當寵物的走失動物都能送到警察局。 (日本的寵物種類多得難以計數) 有些警局,因局裡有些愛狗族或愛貓族之類的 (甚或愛蛇族,愛鼠族?) ,不忍太早通知保健所,就那樣一天拖一天將走失狗養在局裡,每天喂食自己的便當,或大家湊錢買狗糧貓糧。

我說的警局,不是派出所或分局,是總局。派出所或分局無權保管或收養「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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