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整理 10/14/2000

港台的危險狗隻條例

CAT(住香港): on October 28, 1999

我拖著我的大狗去散步,忽然一隊警員圍過來,十來個人一人一句,警戒我除了鏈著狗還得幫牠載口罩…


卡仔: on October 28, 2000

鬥狗類犬種才要。其他類種的狗狗,如要乘坐計程車/公共船隻,才要戴上口罩。

而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將會實施一條新條例,二十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犬隻,在公眾場所必須佩戴狗帶,否則可重罰港幣二萬五千元,但允許通過豁免考試的狗狗,不需佩戴狗帶。


CAT: on October 28, 2000

可是所有人,連警員在內,也誤會了大狗就得戴。我有將整條法例背誦給那堆人聽,沒用呀!

他們說:「我認為你的狗會傷害到巿民,就有權管!」


我國的條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傑西: on November 07, 2000

這是農委會所參考的香港『危險狗隻規例』,人家訂的合情合理


多多龍: on November 07, 2000

你確定農委會有參考這條例嗎?我認為香港『危險狗隻規例』較合情理。農委會有關制訂的大型犬法條,太簡易了,不符情與理。

天殺的超過23公斤大型狗要戴口罩的概括法條…希望農委會能修法,給予大型犬一條合理合法的生路。


CAT: on November 07, 2000

香港的較合情理嗎?根據香港的簡易治罪條例,所有執法人員有權命令狗主的任何狗種罩上口罩跟拖繩。狗主若不從,會被檢控。


J.T.: on November 08, 2000

農委會就是參考這條例,所以在回覆網友信件時,提到香港以20公斤為標準,說我們還放寬到23公斤,算是合理的了。


傑西: on November 09, 2000

農委會的做法是將香港的規定『掐頭去尾捨中間』所定出來的,以下回信原文請參考:

依據本會十月十九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動物保護法制定此一公告之立法精神,係以確保公共安全,維繫人與動物和平相處為目的。故雖然部分品種犬隻性情溫和,與陌生人和平相處,惟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時,並非任何人均不會生懼,發生不可預期的危險,故制定此一公告誠屬必要。

至於公告中之公共場所泛指一般民眾經常出入之公用場所,包括街道、公園等地方。又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之認定屬一概括性,並不單純以體重來做執法的標準。

一般體型分類標準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以身高為準,一種是以體重為準,以香港危險動物法令規定為例,二十公斤以上即屬大型犬,本會比照香港分類方法係採體重分類,並採廿三公斤以上為大型犬。

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應採行防範措施規定,本會為考量現行飼主之飼養與管理犬隻行為之改變,故釐定正式實施時期為九十年六月一日,此一過渡期間本會將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工作,逐漸讓大型犬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


LYS補註: on December 06, 2000

網友 Natasha 於十二月四日在中國時報 15 版的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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